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訴字,80年度,442號
TYEV,80,訴,442,200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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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游清煥
        吳濟江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廖運讓
右原告與被告星武雄即廖武雄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廖陳因妹、廖黃有妹、廖任景等人據送達回證所示疑已死亡,請補正渠等最
  新戶籍謄本,並聲明渠等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
二、被告童春田、童春和、彭廖春妹廖克雄廖麗緞廖建文、唐廖望、廖煥枝、
  彭順興、李廖秀鳳、張廖秀葉楊玉昭之住居所不明,請補正上開人等之最新戶
  籍謄本,以資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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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