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游清煥
吳濟江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廖運讓
右原告與被告星武雄即廖武雄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廖陳因妹、廖黃有妹、廖任景等人據送達回證所示疑已死亡,請補正渠等最
新戶籍謄本,並聲明渠等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
二、被告童春田、童春和、彭廖春妹、廖克雄、廖麗緞、廖建文、唐廖望、廖煥枝、
彭順興、李廖秀鳳、張廖秀葉、楊玉昭之住居所不明,請補正上開人等之最新戶
籍謄本,以資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