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亞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季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
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
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
明禁止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
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
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
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
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
票據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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