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4號
TYDV,101,司促,344,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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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魏杏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興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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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