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4號債 權 人 魏杏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興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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