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龍雄、莊東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如無 法釋明,請改以不真正連帶方式請求)。 二、陳報有人接聽之聯絡電話。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