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25號
TYDV,101,司促,1625,201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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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龍雄莊東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如無
法釋明,請改以不真正連帶方式請求)。
二、陳報有人接聽之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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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