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96號
TYDV,101,司促,1296,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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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淼鋼工程有限公司莊錦環鍾德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
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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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淼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