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634號
TYDV,100,除,634,201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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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祥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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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誌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