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莉鈞
一、上當事人與吳振成間因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
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