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38號
TYDV,100,補,538,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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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企業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民
原 告 邱智龍
樓之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 告 徐廷芳

羅勵中即安佐餐坊

羅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陳報之拆除估價費用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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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