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33號
TYDV,100,補,533,201201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李子春
李莊秀慶
李子祥
被 告 呂阿寅
陳松漠
吳水龍
蕭水昌
華寶寺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700元【計算方式:
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桃園縣龜山鄉○○○段大湖頂小段74
之2 、90、92之2 地號土地共約485 平方公尺土地之價額441,7
00元(即4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90 元=441,700 元)
,加上新北縣樹林市○○○段橫坑子小段1 之4 號土地之價值10,
050元(1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70 元=10,0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