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103號
TYDV,100,消債聲,103,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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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秉承原名:李賢.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年十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5號 民事裁定准許開始更生,並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4 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並依上開裁定認可之更生 方案按期清償在案。惟聲請人原無償居住於姨母呂鳳英所有 房屋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間突遭收回,致聲請人只得 在外租屋,每月增加新台幣(下同)1 萬元之租金支出。復 因自100 年10月間起,聲請人任職之台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林公司)不但未提供加班機會,且開始放無薪假, 致聲請人收入驟減,已無能力繼續依更生方案按月清償,爰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延緩清償 期間,待收入穩定後,再按月清償等語,並提出承租要約書 、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存摺影本、不動產租賃契約 書、薪資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本院於98 年2 月17日裁定自98年3 月1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後,復於98年12月 3 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確定,依上開更生方案 ,聲請人需自第1 期至第96期,按月清償12,000元,上開 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5號、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陳稱:其原無償居住於姨母呂鳳英所有房屋,卻於 100 年4 月間突遭收回,致每月增加1 萬元之租金支出, 復於100 年10月間起,因任職之台林公司非但未提供加班



機會,且開始放無薪假,致其收入驟減等情,業經提出不 動產租賃契約書、薪資明細表等為證。至聲請人提出之10 0 年11月份薪資明細表上標示「排休8 小時」,係指員工 因公司原物料未能及時投產或配合生產排程之安排,於某 時段或某日不需到工,所請休之假別,排休假之扣薪方式 與事假相同,但不影響員工考績等情,已據台林公司於10 1 年1 月16日以台林人字第101010002 號函回覆在卷(卷 第61頁)。聲請人於100 年3 月至8 月份聲請人實領薪資 (各為:28,758元、26,618元、31,098元、29,557元、31 ,025元、30,609元,各月薪資均於翌月初入帳),但其10 0 年10、11月實領薪資分別驟減為20,801元、20,888元, 分別有卷附存摺明細及薪資明細表可稽(卷第19-20 頁、 第28-30 頁),即每月減少5 千元至1 萬餘元不等,基此 計算其薪資減幅高達二至三成以上。聲請人實領薪資之減 少既係因其任職之公司因原物料未能及時投產或配合生產 排程不得己之安排,至其增加房租之支出,則係房屋突遭 屋主收回,俱屬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 ㈢聲請人稱其與母、妹同住,全家生活均賴聲請人獨力維持 ,則聲請人每月1 萬元之租金支出,尚難謂為過高。聲請 人100 年10月及11月間之實領薪資僅20,801元、20,888元 ,苟扣除其按月應清償債權人之12,000元後,顯已不足支 應其每月應付租金1 萬元,更遑論支付其本人及家屬之基 本生活所需,是可認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本院經考量景氣循環期間之長短等因素,認准聲請人 延長履行期限1 年,始為相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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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