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93號
原 告 楊淑娟
被 告 陳富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 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 000 元,該函已於100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 簡答表1 份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