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楊茹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楊茹珈(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楊紹林間之收養關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楊茹珈(女,民國○○ 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年幼時由 生母之姊姊徐生妹及其配偶楊紹林共同收養,惟收養人楊紹 林於民國66年11月8 日死亡,而聲請人業已於100 年11月18 日與養母徐生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爰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請求法院許可聲請人終止與養父楊紹林之收養關係等語。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1 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4 項) 」);又「民法第1080條第2 項、第1080條之1 第1 項所定 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136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 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而經本院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查明收養人 楊紹林死亡時遺產稅申報情形,據該所函覆尚無遺產稅申報 資料,此有該所100 年12月14日北區國稅中壢一字第100101 9708號函附卷可稽;又聲請人前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本院管 轄後,因其尚未與養母合意終止收養,而撤回該案聲請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養聲字第188 號卷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養聲字第125 號卷宗核閱無訛 ,而前開案件審理期間曾經被收養人生母徐寶珠到庭陳述以 :「(按問:對聲請人之請求,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 我的女兒要讀小學,我姐夫說沒有女兒,我就給他,我姐夫 死掉後,我女兒說她很可憐。我女兒說相對人(即養母徐生 妹)不疼她,所以後來就回來本來的父母這邊,我看到很心 疼。相對人(即養母徐生妹)都嫁掉,不管我的女兒,我也 不能說什麼。」等語明確,並經被收養人養母徐生妹及其子 楊文政到庭陳述綦詳。(均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
養聲字第125 號卷附之100 年5 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 ,是堪認收養人楊紹林尚有子嗣之情為真。綜上所述,本件 聲請人之養父楊紹林既已死亡多年,聲請人又無繼承養父之 遺產,且養父母另有子嗣,是本院認本件終止收養無何顯失 公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