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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59號
TYDV,100,司執消債更,59,20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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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鄭筱楓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陳高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宛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朱庭韻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林志淵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彭勛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谷和秀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73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每月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500 元,還款期 限為6 年(72期),每1 個月為1 期,第1 年3 月增加清償 金額3,000 元,第2 至6 年3 月增加清償金額5,000 元,總 清償金額為424,000 元,清償成數為19.18%,經本院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債務人盡最大誠意而為清償,更生方 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外,名下無其餘資產,有 債務人提出之97至9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 額為424,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 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聲請更生,依其 提出之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顯示,其聲請前兩年收入包括98年度6 月 至12月收入共90,781元(依所得稅資料給付總額181,562 元計算月平均收入,故計算式:181562÷12×6 =90781 )、99年度所得稅給付總額248,066 元、另債務人自陳於 99年8 月至12月擺攤關東煮銷售所得30,000元(主張每月 平均所得7,500 元)、100 年度1 至4 月於晨宏洋酒專賣



店工作所得57,000元(主張每月平均所得14,250元),以 上皆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切結書附卷供參,是其聲請前兩 年收入總計為425,847 元,扣除其最低必要支出473,136 元後(依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裁定核列之債務人 及其次子(91年出生)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用包括房租 5,000 元、次子扶養費6,000 元、餐費4,500 元、水電及 瓦斯費1,275 元、電信收視費965 元、交通費800 元、國 民年金費674 元及其他清潔用品支出500 元,共計19,714 元,故計算式為:19714 ×24=473136),尚負欠47,289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自100 年5 月起任職於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 債務人提出之每月薪資明細單觀之,其6 至10月月平均薪 資為23,461元【因5 月上班天數不足30天,故自6 月起算 月平均薪資,故計算式:(25552+23260+24603+21916+21 973 )÷5 =23461 ,前開數額包括本薪18,600元、全勤 獎金1,000 元、職務加給2,000 元及不定額之免稅加班費 ,並已扣除勞保費315 元、健保費574 元、福利金118 元 】,有員工薪資單明細在卷可稽。故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平 均薪資為23,581元,係屬合理。另查債務人於100 年11月 15 日 到院陳述,向同事詢問公司每年約有1 個月底薪數 額之年終獎金發給,故願於第1 年以年終獎金增加還款3, 000 元、第2 至6 年則增加還款5,000 元。本院考量債務 人100 年度任職於該公司未滿1 年,依比例計算之年終獎 金較少,又年節時常有較高支出之需求,債務人仍有1名 年幼子女需受債務人扶養,則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 月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無餘額支應家庭日 常生活緊急事變之支出等情,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 之誠意,債務人提撥上開非固定可得支配之年終獎金收入 近三分之一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應符社會常情。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房租5,000 元、次子扶養費6,000 元、餐費4,50 0 元、水電及瓦斯費1,275 元、交通費800 元、及雜項支 出500 元,共計18,075元。其中債務人已將電視收視費用 及國民年金保費之支出刪除,又其交通費之核列係因除上 班交通來回外,尚須接送次子上下學,固有提出每月800 元之必要。查債務人與次子之生活必要費用僅18,075元, 縱以行政院內政部公布100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0,244元及房租5,000 元核之,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含扶養費)應達21,390元(計算式:10244+10 244×0.6 +5000 =21390 )為當,惟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支尚低於上開金額,堪認債務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而屬適當。另債務人之長子現由其前夫監護扶養,而 其未有與次子之生父聯絡,次子生父已另有婚姻關係,故 其需自行負擔次子扶養費,雖有債權人主張父親應共同負 擔子女扶養費之支出,而有再予降低支出之必要,但若逕 予降低其支出,反而將致債務人入不敷出之境地,對未成 年子女照顧顯有不利,就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將有不能清償 之情事發生。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 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 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應予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還款總額424,000 元,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債務人所 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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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