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51號
TYDV,100,司執消債更,51,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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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潘麗卿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湯景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陳邦寧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陳郁銘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高哲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22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 元,每個月 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並於每年領取年終獎金 當月加計1 期還款,共6 期,每期清償8,000 元,總清償金 額為624,000 元,清償成數為18.3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屬債務人盡最大誠意而為清償,更生方案應予 認可: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外,名下並無其餘資產, 有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7及98年度綜合所得 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 案總清償金額為626,4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 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 日聲請 更生,依其提出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本院職權調閱 債務人99年度之所得資料顯示,其聲請前兩年所得給付總 額各為311,317 元、333,981 元,總計為645,298 元,扣 除其最低必要支出348,000 元後(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 號 裁定核准之債務人伙食費5,000 元、交通費1,000 元及3 名子女之扶養費共8,500 元,總計每月必要支出為 14 ,500 元,故計算式為:14500x24=348000),顯低於 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及債務人 提出之99年度1 月起至100 年度4 月止之薪資明細單觀之 ,債務人月平均薪資24,502元【(20500+20500+20500+20 500+20500+23907+24783+24926+23683+24258+23712+2526 7+23804+24612+25836 +24242)÷16=24502 ,上開數額 係包括債務人之本薪、職務加給及免稅加班費】,有員工 薪資單明細在卷可稽。故債務人自陳其每月薪資24,000元 ,堪屬合理。另查債務人100 年度初發給年終獎金為2092 5,元,而其願提出年終獎金數額之部份即8,000 元,加計 1 期清償供作還款,足認債務人有致力於提高還款以盡力 清償之誠意。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債務人個人生活費5,000 元、勞健保費支出1,48 4 元、家庭生活費3,000 元、交通費1,000 元及交通費5, 500 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15,984元。其中就勞健保費 用之支出,經查債務人薪資單所示健保費1,148 元、勞保 費336 元扣繳,核予相符。另債務人主張每名子女扶養費 為1,833 元(5500÷3 =1833),查債務人配偶97年度所 得為420,169 元、98年度所得為417,532 元及99年度之所



得為435,188 元,是債務人與其配偶已共同負擔子女扶養 費用之支出,而債務人僅負擔每名子女每月1,833 元及家 庭生活支出3,000 元之支出,是其個人與依法應受扶養人 之生活費,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0,244元、子女扶養費則以該數額之60%,並與配偶 共同負擔後之數額3,073 元相較,其僅每月支出15,984元 ,已稱合理。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 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 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縱使債權人多有主張其 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應再提高還款金額等語,惟為使債 務人有更生復甦之機會,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已 可認為係盡力清償者,而債權人又未提出債務人非有盡最 大誠意以為清償之說明,則本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每月還款8,000 元 ,並每年加計1 期還款8,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 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 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每期清償金額與更生清償 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有計算上之顯然錯誤,為求全體債權 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 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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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