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46號
TYDM,101,聲,246,20120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國忠原名:朱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執字第422 號、101 年執聲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朱國忠因附表所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朱國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