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07號
KSDM,106,聲,1407,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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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學人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學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學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1月、1 年5 月、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6 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5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 刑滿日期為108 年7 月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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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