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101年度,20號
TYDM,101,壢交簡,20,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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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双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10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双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5 行之「判處罰金 新臺幣1 萬元」,更正為「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同欄 第14行補充古智豪另受有「左小腿撕裂傷、右小腿擦傷」; 同欄第15行補充古佳穎另受有「額頭擦傷」;同欄第16行補 充被告為警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之時間為「同日下午2 時58 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 附件)。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不 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且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 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 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民國88年5 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 69號函可參;復按人體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 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 ,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 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 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 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 神處於錯亂狀態,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 月24日運安字 第900005854 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 ─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函釋綦詳。查被告為警 查獲後之測試及詢問過程中,其對員警命駕駛人作平衡動作 ,駕駛人腳步不穩、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 不合格、閉雙眼,朗誦阿拉伯數目不合格等情形,且其酒後 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結果,5 項檢測有3 項不合格情事,有刑 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 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各1 紙在卷可稽 。佐以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 公升0.58毫克,相當於BAC百分之0.116 ,是被告飲酒後 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駕車, 應堪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 條之3 業於100 年11月30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12月2 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85 條之3 則規定 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邱双林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曾有2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 危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 ,竟仍不知悔改,明知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 竟於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8毫克,已處 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駕駛自用小客車 行駛於公眾往來道路,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法律禁止規範 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兼衡其自 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大專畢業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185 條之3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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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