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309號
TYDM,101,交易,309,201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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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才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妻 陳蘇明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41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才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上午5 時 55分許,行走於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與民生路口時,未依規 定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竟身著深色衣物沿三民路往龜山方 向行走在內側車道,適告訴人曾雅鈴騎乘車號000-000 號輕 型機車沿三民路由龜山往中正路方向駛至,因酒後注意力降 低(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經本院判處罰金在案),亦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為閃避在道路行走之被告,致人車倒地,因 而受有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右臉挫傷、全身多處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102 年1 月18日已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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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