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211號
TYDM,100,聲,5211,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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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炎輝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炎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6 月,於民國 99年4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於100 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 13201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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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