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怡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
第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怡佳於民國100 年5 月22日下午 2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629-GLH 號重型機車,後座搭載徐詩 潔,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外側車道往蘆竹鄉方向行駛,行 經經國路與莊敬路口處時,本應注意機車行經內側車道設有 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 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亦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 時客觀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自外側 車道左轉莊敬路,適有對向沿經國路往南平路方向行駛於外 側慢車道之楊俊陞駕駛車牌號碼FOY-258 號重型機車,後座 搭載其女楊芷榕(96年10月生),行經該路口,戴怡佳見狀 避煞不及而撞擊楊俊陞所騎乘上開機車,造成該機車倒地, 使楊俊陞受有右腓骨閉鎖性骨折、左肩、左上臂、雙小腿、 左膝、左胸壁挫擦傷、左前臂撕裂傷等傷害外,楊芷榕亦受 有頭部損傷、肱股閉鎖性骨折、臉、小腿擦傷等傷害。案經 楊俊陞告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以同一過失行為犯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 同法第287 條前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俊陞於 本院審理中,當庭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00 年12月 13日準備程序筆錄與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