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七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八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許峻霖所駕駛之自小貨車車號應更正為HO —0六七二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