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蓋如琳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蓋如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蓋如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1 年確 定,並於民國103 年3 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6 年5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 107 年4月2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