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楊睿紘即楊超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零叁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