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1號
SCDV,101,補,31,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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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蘇淳筠即蘇秉謙
蘇旭菖之繼承人、蘇淳品即蘇秉謙蘇旭菖之繼承人、蘇
善養即蘇秉謙蘇旭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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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