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號聲 請 人 彭格揚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鈺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鄭鈺「龍」或鄭鈺「朧」,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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