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7號
SCDV,101,事聲,7,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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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余佳芸即余雙梅即陳.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麗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民國100 年12月6 日100 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駁回異議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所 為100 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裁定聲明異議,係就司法事務官 所為終局處分聲明不服,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依聲明異議程 序處理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未居住於支付命令送達之地址, 故實際上收到支付命令時已逾提出異議之法定期間,且異議 人需全天照顧殘障之配偶,已7 年無工作,又要付醫療費, 兒子打零工,孫女要上學,經濟上實有困難,無法償還積欠 銀行之卡債,且印象中未欠這麼多云云。
三、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 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 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民法第20條第1 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是住所之設定或廢止,除客觀之居住事實有 無外,尚須具備主觀之久住意思或廢止意思之要件。至所謂 居所,則係指無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居住之處所而言,住 所與居所之區別,在於有無久住之意思,與居住期間之長短 無關。居住之事實,雖為設定住所之客觀要件,但不以繼續 不斷為必要,因服役、就業、留學而離開,只須仍有居住之 意思,仍不失為其住所。是一旦設定某地為住所者,除得證 明有廢止之意思者外,尚非得以行為人以他地為居所之事實 ,即詎以居所認定為其住所。至所謂認定久住或廢止意思之 一定事實,戶籍法所定之遷出、遷入登記(戶籍法第16條、



第17條),固僅為行政法之規定,惟實務上戶籍地每為當事 人公法、私法權利行使、義務負擔之所憑(如出生、結婚登 記、選舉、就學、服役、社會福利之給予),通常即為公民 生活中心所在,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並應處 以一定之罰鍰(戶籍法第79條),除有特殊考量,當事人應 無故為不實申請之必要。是戶籍登記之戶籍地,不失為認定 久住意思有無之重要依據。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固主張其未居住於支付命令送達之地址即 其戶籍地「新竹縣竹北市○○里○ 鄰○○路246 巷95號」, 故實際上收到支付命令時已逾提出異議之法定期間云云。惟 查:異議人並未陳明其實際住所為何,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 佐其說,參以異議人於95年7 月14日將戶籍地遷入上址後即 未遷出,且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12月6 日所為100 年度 司促字第9349號民事異議駁回之裁定於100 年12月12日送達 系爭戶籍地時,係由異議人本人親自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 於上開事件卷宗可稽,另異議人於100 年12月20日、100 年 12月30日所提出之2 份異議狀所載地址均為系爭戶籍地,顯 見異議人亦認系爭戶籍地為其住所地無訛,本諸上開事實, 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堪信系爭戶籍地仍應為異議人所設 定之住所。
五、次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 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 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亦為同法第518 條所明定。查系爭戶籍地仍為異議人 之住所既經本院認定如上,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10月 25日所為100 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支付命令,於100 年11月 1 日送達系爭戶籍地,因不獲會晤異議人,而將文書付與受 僱人劉興營,其送達即屬合法,並於斯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是計至同年11月23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異議期間即已屆 至,則異議人遲至100 年11月25日始提出異議,顯非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本同一見解,駁回異 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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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