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楊鍾勇
楊鍾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淋間因100年訴字第141號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335,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