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 原 告 莊秋輝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陳英芬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盧光義 盧仁富即盧曾. 上 一 人 廖凰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盧仁燦 盧仁榮 盧仁德 盧玉華 盧玉珠 盧玉苑 盧玉美 彭聖倫 彭聖新 彭雅惠 以上十人為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亦有規定。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盧曾春業於起訴後之 民國(下同)100 年11月11日去世,盧仁燦、盧仁榮、盧仁 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 彭雅惠及被告盧仁富(業於100 年12月2 日聲明承受訴訟, 有聲明狀附卷可參),為被告盧曾春之繼承人等情,有被告 盧曾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 揭說明,即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 、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 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裁定命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 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 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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