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0年度,505號
SCDV,100,竹簡,505,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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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
  原   告 莊秋輝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陳英芬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盧光義
        盧仁富即盧曾.
  上 一 人 廖凰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盧仁燦
        盧仁榮
        盧仁德
        盧玉華
        盧玉珠
        盧玉苑
        盧玉美
        彭聖倫
        彭聖新
        彭雅惠
        以上十人為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亦有規定。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盧曾春業於起訴後之 民國(下同)100 年11月11日去世,盧仁燦盧仁榮、盧仁 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及被告盧仁富(業於100 年12月2 日聲明承受訴訟, 有聲明狀附卷可參),為被告盧曾春之繼承人等情,有被告 盧曾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 揭說明,即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



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 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裁定命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 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 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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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