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4號
原 告 鄭石秀珍
兼法定代理
人 鄭世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鄭文翔
訴訟代理人 吳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下午3 時5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昌義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