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1年度,10號
SCDM,101,審交易,10,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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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曼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6783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麥永木告訴被告周曼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麥永木具狀撤 回對被告周曼玲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是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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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