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魏黃梅
號
魏清容
號
魏清治
被 上訴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謝顒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0,333,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48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