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51號
PCDV,99,重訴,251,2012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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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淞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誥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李炎
      鄭李美棗
      李文國即李陳美妹.
      李鳳慧即李陳美妹.
      李鳳嬌即李陳美妹.
      林正蓮
      李莉絲
      李榮輝
      李建昌
      李榮裕
      李清吉
      李淑貞
      李柏鋒
      李宣儀
      李德坤
      林李秀鳯
      李義平
      林李秀雲
      林雪鳳
      林木樟
      林木虎
      林世哲
      林世丰
      林木獅
      林木像
      林顯通
      林木華
      吳李桂雲
      吳主禮
      吳和龍
      吳婉如
      吳智雯
      吳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林李秀鳳」、「林木璋」記載,應更正為「林李秀鳯」、「林木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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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淞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