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劉黃菜
黃美女
被 告 李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258號,有本院依 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見本院卷第24頁)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