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號
PCDV,101,補,8,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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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被 告 喬爾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惠珠
被 告 陳天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等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2,032 元整,及自民國92年2 月28
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拾貳
萬貳仟零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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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