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顏守銓
送達代收人 陳秀婷
被 告 呂靜子
游任注
劉中棋
呂正龍
呂晉陞
游麒祥
游永福
游松祿
游仁壽
游仁文
游仁明
游能丙
游楨山
游阿海
呂美雲
蔡游玉霞
徐游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貳拾柒萬貳仟元(即被
告占用新北市○○區○○段509 、510 地號土地面積與公告土地
現值之乘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貳萬肆仟零陸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