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01年度,1號
PCDV,101,消債核,1,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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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聲 請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吳坤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坤良間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修法前)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 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 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 13 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 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 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 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坤良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 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 債權人已於101年1月3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 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 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 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01年1月3日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 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表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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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