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九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 告 秦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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