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調字第五八О號
原 告 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濱 住同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關於本件租賃契約所生糾紛,業經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排他性 之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營業型租賃契約書第十一條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與被 告甲○○○有限公司均係法人,被告乙○○又係基於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訂前開 租賃契約後,同時以其個人身分兼為連帶債務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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