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14號
PCDV,101,司促,2614,201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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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債 權 人 登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林滿
債 務 人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叁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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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