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01號
PCDV,101,司促,2501,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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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姜禮禧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浤奕有限公司鈺璽石材有限公司、高
智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浤奕有限公 司、鈺璽石材有限公司高智明住所分別設於台北市中山區 、南投縣竹山鎮、桃園縣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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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璽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浤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