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號
債 權 人 王薪富
債 務 人 福陞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喜美
債 務 人 吳秋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捌
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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