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四О三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官田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聰智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被 告 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邦洲
右當事人間請求公共設施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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