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維護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0年度,403號
SYEV,90,營小,403,200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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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四О三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官田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聰智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被   告 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邦洲
右當事人間請求公共設施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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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