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48號
PCDV,101,司促,1248,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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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債 權 人 蘭開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元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筱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二、本件債務人王筱雅已於民國97年10月9 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 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 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 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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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