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64號
PCDV,100,重訴,564,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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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陳天佑

法定代理人 周懷芝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被告涂孟暉
涂煥能龔秋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此部分依法固毋庸
繳納裁判費,惟經刑事庭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後,原告於100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追加被告曹秋月
,就追加之訴部份,依法應繳納裁判費,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叁萬伍仟叁佰壹拾
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壹拾貳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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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