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29號
PCDV,100,重訴,429,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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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有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特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特異企業社即鄭惠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俊雄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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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