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有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特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特異企業社即鄭惠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俊雄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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