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7號
上 訴 人 沈明薇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沈明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得淵、陳素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及應徵裁判費如下:
(一)上訴人沈明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柒仟
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上訴人沈明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
仟伍佰元(計算式:82,500+19,000=101,5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二、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
自應負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