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60號
PCDV,100,訴,1660,201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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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0號
原   告 陳春竹
原   告 陳連發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陳文波
被   告 陳敏治
被   告 陳木村
被   告 陳有全
被   告 陳進松
被   告 陳俊雄
被   告 陳文通
被   告 陳一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1405地號面積0.7948公頃之土地,由被告陳一男取得」記載,應更正為「1405地號面積0.7948公頃之土地,由被告陳一男取得七九四八分之四六二八,其餘七九四八分之三三二○由原告陳春竹、被告陳文波、被告陳敏治、被告陳木村、被告陳俊雄、被告陳文通按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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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