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莊淑菁
被 上訴 人 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