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692號
PCDV,100,補,3692,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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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毅宏
被 告 周金陵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參萬捌仟零貳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參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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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