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63號
原 告 張佳雄
張潮銘
張東雄
張培燦
張晉榮
張晉瑋
張晉瑜
張焙桐
張潮鐘
吳張碧珠
張文雄
張林金英
張雅文
張玉玲
張燕卿
張獻文
張浚男
張志豪
張祁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廣承岩寺廟
法定代理人 鄧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叁佰零陸元(即
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1214地號、同段1193-2地號土地面
積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乘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